这是一场长达14年的旷日持久的官司,14年间,为了一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两家企业的官司从最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期间还穿插着行政复议、申请检察院监督等等。
最终,法院还是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确认了广西富丰公司对崇左市大新县咟所锰矿拥有的探矿权。
富丰公司是2008年9月19日依法设立至今仍然存续的合法企业,注册资本是100万元,是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民营企业。
近期,拿到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的驳回提出争议公司的《行政裁定书》,广西富丰公司负责人百感交集:“感谢法律之剑,维护了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
从2009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富丰公司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起,这场争议,至今已经有十四个年头。
2009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向富丰公司颁发证号为T45520090402027826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富丰公司是按照“申请在先”规定取得探矿权,根据“申请在先”规定取得探矿权的法规依据是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然而,富丰公司获得的咟所锰矿的探矿权,引起了当地某公司“羡慕嫉妒恨”。
2009年底,某公司不服国土厅向富丰公司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称自治区政府)的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被依法驳回。自然资源部根据富丰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5月4日给富丰公司颁发《自然资源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019年10月18日,某公司又向自然资源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毫无疑问,该申请书又被驳回。
2011年1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接收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
但在法定审查期限(七日)内,青秀区法院没有立案,某公司也没有催促要求法院立案审理。这事就不了了之了。
到了2018年5月15日,某公司又转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2018年9月5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某公司诉国土厅申请撤销行政许可案件。2018年11月19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管辖该案。
2020年4月8日,青秀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某公司遂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1月30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以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2年3月30日,广西高级法院作出以某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屡战屡败”的某公司,又向广西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
2023年7月7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称“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支持某公司的监督申请。”
2022年7月7日,某公司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
最高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审查。
2023年3月29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2022)京行申3400号《行政裁定书》,以某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与富丰公司的“探矿权争议”,某公司几乎穷尽了一切“法律手段”,每一个法律环节,都确认了富丰公司对崇左市大新县咟所锰矿拥有的探矿权。
这是法律的胜利。
这是正义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