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万元、港币33万元、美元3.2万元和冬虫夏草1千克,江西省永丰县原县长戴龙华近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间,戴龙华利用其担任江西省永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其中,2003年,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严某(另案处理)在开发永丰县文化馆、图书馆土地和县水务局临街部分土地期间,多次找到戴龙华要求减免税费。为感谢戴龙华的帮助,严某先后分4次送给戴龙华港币28万元、美元1万元。
2003年以来,江西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因公司环保不达标问题多次找戴龙华帮忙,在戴龙华的关照下,环保问题顺利解决。2007年,陈某所在公司出现资金紧张,2008年2月2日,永丰县政府召开专门协调会集体讨论同意其借款请求,随后,陈某从县财政局借得资金3000万元。为感谢戴龙华的关照,陈某于2003年至2008年间,先后9次送给戴龙华人民币15万元、冬虫夏草1千克。
此外,戴龙华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企业在资金、税收减免以及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屡次收受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