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丰县原县长戴龙华受贿一审被判14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万元、港币33万元、美元3.2万元和冬虫夏草1千克,江西省永丰县原县长戴龙华近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万元、港币33万元、美元3.2万元和冬虫夏草1千克,江西省永丰县原县长戴龙华近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间,戴龙华利用其担任江西省永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其中,2003年,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严某(另案处理)在开发永丰县文化馆、图书馆土地和县水务局临街部分土地期间,多次找到戴龙华要求减免税费。为感谢戴龙华的帮助,严某先后分4次送给戴龙华港币28万元、美元1万元。

  2003年以来,江西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因公司环保不达标问题多次找戴龙华帮忙,在戴龙华的关照下,环保问题顺利解决。2007年,陈某所在公司出现资金紧张,2008年2月2日,永丰县政府召开专门协调会集体讨论同意其借款请求,随后,陈某从县财政局借得资金3000万元。为感谢戴龙华的关照,陈某于2003年至2008年间,先后9次送给戴龙华人民币15万元、冬虫夏草1千克。

  此外,戴龙华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企业在资金、税收减免以及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屡次收受贿赂。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